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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文与郑清云、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郑清云,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927号原告:XX文,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清云,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肖英,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XX文与被告郑清云、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文,被告郑清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清云、肖英共同偿还给XX文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郑清云、肖英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郑清云、肖英系夫妻关系。因经营生意需要,郑清云分别于2014年1月7日、2014年6月18日、2014年7月25日向XX文借款2万元、3万元、3万元,并口头约定利率为每月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由郑清云分别出具借条三份给XX文。经催讨,郑清云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借款发生在郑清云、肖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郑清云辩称,本案借款属实,借款时,曾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且已支付一年多利息了,现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金,请求暂时先支付利息,等经济好转了在偿还本金。肖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清云与肖英系夫妻关系。郑清云分别于2014年1月7日、2014年6月18日、2014年7月25日向XX文借款2万元、3万元、3万元,合计8万元,双方曾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由郑清云分别出具借条三份给XX文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XX文暂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郑清云20**.1.7”;“借条兹向XX文暂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郑清云20**.6.18”;“借条兹向XX文暂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郑清云20**.7.25”。借款后,郑清云曾付息一年多。现因郑清云未偿还借款本息,遂XX文于2017年5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XX文、郑清云的陈述、XX文提供的借条原件三份及本院依职权向福建省仙游县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郑清云向XX文借款8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郑清云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XX文提供借款后,郑清云有义务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故XX文请求郑清云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XX文请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是可以的,本院予以认定。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郑清云、肖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肖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XX文与郑清云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郑清云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郑清云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XX文知道该约定,故应认定上述债务为郑清云、肖英夫妻共同债务,肖英应负共同偿还的法律责任。XX文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郑清云、肖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清云、肖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XX文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郑清云、肖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祥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