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威与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威,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姜同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724民初2632号原告:余威,男,199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委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崔怀壁,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姜同才,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江丽(系姜同才妻子),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余威诉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姜同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到被告处上班,从事广播电视线路安装、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2500元每月,现被告尚欠发原告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工资共计10000元,请求被告支付,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三人姜同才自愿于2017年7月13日前支付余威工资6000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威负担(己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