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93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1。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1于2011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瑞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瑞金市日东乡贡潭村建房子一栋。婚后,被告不关心原告且经常殴打原告。2017年农历正月十五,被告因为琐事再次殴打当时怀有双胞胎的原告,经检查有一胎因原告的行为导致没有生命迹象,不得已,原告按照医生建议进行引产。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被告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陈某1辩称,1、我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七年以来,互敬互爱有感情,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有过吵架,但从未打过他。2、原告称我打她导致胎死腹中纯属诬陷。3、位于老家的房子是父母所建,我们只是出了部分钱。4、我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5、婚生儿子陈某2,现年6岁,如果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儿子每年10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6、借给原告之弟用于结婚的20000元应予以返还。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1于2011年初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陈某2。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了多年,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互相宽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保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