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连成、男等与亢小东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连成,亢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4民初字258号原告姚连成、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苏尼特右旗委托代理人姚俊连、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无职业、系原告妹妹。委托代理人靳丽霞,苏尼特右旗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亢小东,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苏尼特右旗乌。原告姚连成诉被告亢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俊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亢小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返��原告的工资111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开始被告姚连成在乌日根塔拉镇电场卸煤,每次干完活都给打欠条,总计11133元,原告多次催要工钱,被告却至今还未给付,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被告亢小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姚连成在乌日根塔拉镇电场雇佣一个姚连成卸煤,每次干完活都给打欠条,最后工钱总计11133元,原告多次催要工钱,被告却至今还未给付,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工资条、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及理由充分被告应如数返还原告的钱款,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亢小东一次性偿还原告姚连成11133元。二、别无纠纷。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亢小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琴 布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七日书记员 乌仁��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