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建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70号罪犯黄建山,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惠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已赔1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送达(2014)闽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建山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获考核积分3330分,6次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建山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建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