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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巧玉、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巧玉,王利军,翁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巧玉,女,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翁文琴,女,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巧玉与被执行人王利军、翁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惠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