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执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连珍、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珍,王伟,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连珍,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伟、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435.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