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连珍、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珍,王伟,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连珍,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伟、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435.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