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龚先琼佘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佘太兵,龚先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510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388-1。负责人:雷成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洪,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佘太兵,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龚先琼,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佘太兵、龚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佘太兵、龚先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佘太兵、龚先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撤回对被告佘太兵、龚先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撤诉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余正海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向太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昱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