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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谭业兰、包香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业兰,包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谭业兰,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包香贵,男,汉族,1942年7月7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博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22民初218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3588.2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493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18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