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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聚银诉王永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聚银,王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46号原告:王聚银,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头沟村*组,身份证号码:1308211951********。被告:王永清,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上仓子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3********。原告王聚银诉被告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王聚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银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王聚银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