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金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中恒润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二区11号楼1层107.法定代表人左金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恒润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街道办事处4幢102号。法定代理人黄平辉,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恒润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71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金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中恒润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金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49821元及利息60000元,并支付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8898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中恒润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中恒润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7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