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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广平与内蒙古东升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广平,内蒙古东升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596号原告:邓广平,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包玉新,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东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广平诉被告内蒙古东升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广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广平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升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广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多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