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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于中先、仪垂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中先,仪垂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中先,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垂善,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上诉人于中先因与被上诉人仪垂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朱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于中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于中先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中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中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