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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涂瑞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涂瑞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805号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园丁路10号3幢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4795N。法定代表人:李小平,总经理。被告:涂瑞琛,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涂瑞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芳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