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华与余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余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296号原告:朱华,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余红,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朱华与被告余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朱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彪人民陪审员 董华奎人民陪审员 张彩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鸿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