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杨平与龚发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杨平,龚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财保13号申请人:吴杨平,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龚发梅,女,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吴杨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龚发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中的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杨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杨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易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绍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