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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振海等人与被执行人刘国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4号被拘留人刘国曾,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振海等人与被执行人刘国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刘国曾隐藏、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刘国曾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10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