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勇、胡冬莲、邵坚韧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物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勇,胡冬莲,邵坚韧,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邵勇,男,199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光胜,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胡冬莲,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光胜,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邵坚韧,男,1973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光胜,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法定代表人邵洲平。申请人邵勇、胡冬莲、邵坚韧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物权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1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勇、胡冬莲、邵坚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邵勇、胡冬莲、邵坚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勇、胡冬莲、邵坚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显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