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彩武与郑州快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街营业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武,郑州快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街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彩武,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快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街营业部。实际负责人:马建伟。本院在执行王彩武申请执行郑州快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街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快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街营业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吴锦江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