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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新虎与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虎,邱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12号原告:高新虎,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邱剑锋,男性,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虎与被告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剑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虎撤回对被告邱剑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高新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