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新虎与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虎,邱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12号原告:高新虎,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邱剑锋,男性,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虎与被告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剑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虎撤回对被告邱剑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高新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