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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叙永县群忠钢模租赁站诉四川省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先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群忠钢模租赁站,四川省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先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28号原告:叙永县群忠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叙永县南门坡望江大厦二幢底楼左间架空层。投资者:陈忠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四川省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文兴大道西段342号。法定代表人:杨成学,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先进,男,生于196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真静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叙永县群忠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先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群忠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万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