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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隋凤林与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凤林,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民初2345号原告:隋凤林,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铁,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美波,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金明,男,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原告隋凤林与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曲坊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岩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义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隋凤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立即付清欠款45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314.6元。事实和理由:1994年12月30日,被告因村务需要向原告借款4515元,双方约定了利息,现原告索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西曲坊村委辩称,我方要求查一下村委账目具体欠原告多少钱,现村委无力支付原告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2月6日,被告以村务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900元,约定月息千分之14.6,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索要,于1994年12月30日又出具支出单据一张,单据写明事由:支前借款本金3900元,94.2.6日-94.12.30日计息615元,人民币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02年3月付原告500元、12月30日付1000元,2003年5月30日付1000元,2004年5月付500元,尚欠原告19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单据2张及法院到莱阳市高格庄镇政府经管站查账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以村务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借据为证。被告借款后除已付部分外,余款拖欠多年未付。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借款,并按约定承担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以无力支付为由拒不支付,该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隋凤林借款本金1900元,及利息4327.44元,合计6227.4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