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张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张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012号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立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 被告: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 被告:张鸣。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张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东,被告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伟、张鸣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沈阳奥园会展广场小区以来,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3896元,要求支付物业费38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伟、张鸣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没有异议。我家是门市房,当时验房时是先交的费用后验收的,当时不具备入住条件,经协商物业费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不算;配套设施不完善,应该从2016年年底才基本达到标准;收费标准过高;物业服务不到位,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周围有垃圾场;2016年我的门市房门被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撬开过,消防玻璃被砸坏,在我屋内私自钻眼安管子,此事我已报警;楼上商场漏水冲过我家,我多次找物业也未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与被告张伟、张鸣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告的门市面积为196.76平方米。被告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3896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费通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前期物业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应该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3896元。关于被告提出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周围有垃圾场的问题,系开发商遗留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关于被告提出门市房门被撬开及楼上商场漏水等问题,被告可另诉处理。关于被告提出验房时未达到入住条件问题,因系另一法律关系,如有争议可另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判决如下: 被告张伟、张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费3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张伟、张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