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传河与胡婉、孔翔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婉,孔翔宇,许传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婉,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徐州美炅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沛县,现租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翔宇,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徐州易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传河,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上诉人胡婉、孔翔宇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显示被上诉人许传河已于一审期间死亡,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孔翔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政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