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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传河与胡婉、孔翔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婉,孔翔宇,许传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婉,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徐州美炅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沛县,现租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翔宇,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徐州易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传河,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上诉人胡婉、孔翔宇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显示被上诉人许传河已于一审期间死亡,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孔翔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政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