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永福供电公司、秦景山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福供电公司,秦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永福供电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向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黄学佑,总经理。被执行人:秦景山,男,1950月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永福供电公司申请执行秦景山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景山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