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冬梅、刘和平、彭晓斌、孙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冬梅,刘和平,彭晓斌,孙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文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男,回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冬梅,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和平,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彭晓斌,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孙云峰,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冬梅、刘和平、彭晓斌、孙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裁字第701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冬梅、刘和平、彭晓斌、孙云峰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冬梅、刘和平、彭晓斌、孙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