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锦州双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锦州双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林庆生,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守乾,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锦州双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三道壕村。法定代表人:林庆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庆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代理审判员韩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铁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