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义军与被执行人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67号陈义军、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陈义军与被执行人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义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622.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蜀河镇人民政府已向申请人陈义军支付餐饮服务费13622.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缴纳执行费10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0928执3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7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