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罗兴彦与高某1、高某2同居关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兴彦,高雪,高天兵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兴彦,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五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雪,女,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号村八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9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天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号村八社。上诉人罗兴彦因与被上诉人高雪、高天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3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兴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临泽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裁定认定高雪与高天兵住所地在同一辖区,与事实不符。高天兵的住所地在甘州区沙井镇东四号村八社,高雪虽然住所地在甘州区沙井镇东四号村八社,但自2013年5月至今一直在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五社与罗兴彦共同生活4年之久,并生育一男孩。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高雪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临泽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退一步讲,高天兵的住所地在甘州区,高雪经常居住在临泽县,甘州区人民法院和临泽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临泽县法院对本案已先立案,故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本案涉及孩子抚养费问题,临泽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高天兵的住所地在甘州区沙井镇东四号村,没有争议。而高雪的住所地虽然在甘州区沙井镇东四号村,但自2013年5月至2017年4月与罗兴彦在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4月15日生育一男孩,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应为高雪的经常居住地。高雪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对高雪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以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高天兵的住所地和高雪的经常居住地分别在甘州区人民法院和临泽县人民法院辖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罗兴彦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而且,该案涉及孩子的抚养费,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罗兴彦已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故该案应由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罗兴彦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3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曙光审 判 员 杨祝续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