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郝云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6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郝云高出生日期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莱西市沽河街道西周格庄村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暂住莱西市水集街道炉上村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强制措施2017年5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81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郝云高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威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西加油站门前处,遇姜某波驾驶拖拉机沿威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损失自负,互不追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云高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郝云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葛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吴昕玫法官寄语:饮酒驾驶机动车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望莫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