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兴坤,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云05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兴坤于2017年5月22日履行18000元,于6月2日履行2000元,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利息,本案可实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