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小雨与欧阳姗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雨,欧阳姗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90号原告:刘小雨,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欧阳姗姗,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刘小雨与被告欧阳姗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小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雨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雨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刘小雨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