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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卫玲、李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玲,李坚,章伟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卫玲,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李坚,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章伟灵,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王卫玲;李坚与被执行人章伟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7)浙1022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伟灵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现为海游街道)梧桐路2号二单元404室【产权证号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现证号:三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王卫玲、李坚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伟灵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现为海游街道)梧桐路2号二单元404室【产权证号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房产的查封。(现证号:三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永昌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22执11号之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卫玲;李坚与被执行人章伟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伟灵所有的房产系你单位登记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贵处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章伟灵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现为海游街道)梧桐路2号二单元404室【产权证号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房产的查封。(现证号:三房权证字第××号)。附:(2017)浙1022执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