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恢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义良与郑立宝、郑贤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良,郑立宝,郑贤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恢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义良,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郑立宝,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郑贤玖,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李义良与郑立宝、郑贤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郑立宝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郑贤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立宝、郑贤玖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以(2017)鄂181执9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郑立宝、郑贤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郑立宝、郑贤玖目前均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