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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998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宝、徐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庆宝,徐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998号申请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庆宝,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徐风林,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宝、徐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法车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陈庆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徐风林对陈庆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11元,公告费560元,由陈庆宝、徐风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