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祥与张虎、蒋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张虎,蒋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987号原告:张祥,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芳,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虎,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蒋思军,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张祥与被告张虎、蒋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祥承担。审判员 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