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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祥与张虎、蒋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张虎,蒋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987号原告:张祥,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芳,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虎,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蒋思军,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张祥与被告张虎、蒋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祥承担。审判员  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