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239号移送执行单位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军,男,生于1973年12月10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军罚金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623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