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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勇与田双峰、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田双峰,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085号原告张勇,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双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祝辉,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田双峰、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不能提供被告田双峰、祝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田双峰、祝辉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不能提供被告田双峰、祝辉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田双峰、祝辉的送达地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