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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泳宏,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6号。法定代表人范永德,男,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行初148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