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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高承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高承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373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1号天润未来城。负责人:张宗福,分公司经理。被告:高承菊,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被告高承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通知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限7日内预交诉讼费,期满后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