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王金丽、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金丽,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989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号楼6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25290022。法定代表人,陈常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龙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丽,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被告:李刚,男,成年,汉族,临沂市沙漠悍马户外装备经营人,住临沂市。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被告王金丽、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按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