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黎海民与邹井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海民,邹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617号申请人黎海民,男,194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邹井英,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黎海民申请邹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井英所有楼房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15号住宅楼(房产证号:x**号,地号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邹井英所有楼房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15号住宅楼(房产证号:x**号,地号yy)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黎海民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邹井英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