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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义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义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590号原告: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北街111-3号。法定代表人:高书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晨、朱晓光,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义霞,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负责人:莫成军。原告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义霞、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雍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