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国礼申请迟凯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礼,迟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潘国礼,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迟凯,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潘国礼与迟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迟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