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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康芝兰与殷五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芝兰,殷五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1571号原告康芝兰,女,192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殷六虎(原告之子),男,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供销社职工,住太原市。被告殷五虎,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康芝兰与被告殷五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芝兰的委托代理人殷六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五虎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芝兰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尖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北固碾村正北街141号1户(原正北街81号)的五间正房、两间西房和两间东房归原告康芝兰所有。2016年8月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1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的上述房产被告非法占有至今,致使原告现有家不能回,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北固碾村正北街141号1户(原正北街81号)的五间正房、两间西房和两间东房腾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殷五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康芝兰与被告殷五虎系母子关系,2015年11月19日,原告康芝兰曾因本案涉案房屋以殷五虎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判决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北固碾村正北街141号1户(原正北街81号)的五间正房、两间西房和两间东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康芝兰支付被告殷五虎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5000元。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5)尖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坐落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北固碾村正北街141号1户(原正北街81号1户)的五间正房、两间西房和两间东房归原告康芝兰所有;二、原告康芝兰支付被告殷五虎应继承殷海房屋遗产份额的折价款3167.79元”。后殷五虎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晋01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涉案房屋至今仍由被告殷五虎占有使用,并未腾出交付于原告。上述事实有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无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不得实施侵害、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否则应该需向权利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形式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坐落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北固碾村正北街141号1户(原正北街81号1户)的五间正房、两间西房和两间东房归原告康芝兰所有,但被告殷五虎仍一直占有使用,拒不交付原告,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害,理应将房屋腾出,返还原告。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五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康芝兰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北固碾村正北街141号1户(原正北街81号1户)的五间正房、两间西房和两间东房腾出并返还原告康芝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殷五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荣俏娣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