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与尹小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尹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尹小平,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蒲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尹小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尹小平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蒲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