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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正勇申请执行寇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勇,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寇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正勇申请执行寇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寇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