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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柴拴柱与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拴柱,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柴拴柱,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长子县人,住长子县。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庙前巷66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校长。本院在执行柴拴柱与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柴拴柱劳务费111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6元、执行费177元,以上共计114513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存款共计114513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职业高级中学校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