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戴文升与伊宁市高阁装饰设计工作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升,伊宁市XXX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415号原告:戴文升,住伊宁市。被告:伊宁市XXX工作室。经营者:何川。原告戴文升诉被告伊宁市XXX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戴文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文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