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索南加与吴文翠、土旦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南加,吴文翠,土旦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379号原告索南加,男,现住青海省兴海县。被告吴文翠,女,现住青海省共和县。被告土旦太,男,现住青海省共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南加与被告吴文翠、土旦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索南加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吴文翠已给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南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索南加负担。审判员 云 启 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才让多杰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